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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天,其實,我不是介意那件事。
事實上,更多的沒有揭穿的秘密,讓我做了那個決定。

說起來,有點借題發揮。
但,無法揭穿的秘密,卻無法說出口。

不當方法得到的資料和事件,是不能當作起訴的證據的。
這是一般的法律常識。

所以,隱忍不發作的情緒,就藉著一點小事,亂箭齊發。
其實,那是庸人自擾。

不過,看到他很失望和氣憤,我還是有了一絲報復的喜悅。
雖然,我也很失落哪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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